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商业会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广大会计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二)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会计领域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普及会计知识,宣传会计法规;
(八)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等;
3.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4.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
5.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
6.其他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在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计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